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税务处理遵循中国税法,但会根据基金的组织形式(公司型、合伙型、契约型)和投资者的性质(个人、机构)而有显著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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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组织形式的选择:税务影响的起点
基金的组织形式是决定其整个税务架构的最关键因素。
公司型基金
- 法律形式: 依据《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 税务地位: 独立的“纳税主体”,基金层面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者(股东)收到分红后,还需就其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存在“双重征税”问题。
- 优点:
- 结构清晰,权责明确,投资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 可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进行融资、签约和诉讼。
- 缺点:
- 双重征税是最大的税务劣势。
- 设立和运营成本相对较高(如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等治理要求)。
- 适用场景: 较少用于纯财务投资的PE基金,但适合有明确业务运营、或希望上市退出的项目。
合伙型基金
- 法律形式: 依据《合伙企业法》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
- 税务地位: “税收透明体”,这是目前中国私募股权基金最主流的组织形式。
- 基金层面本身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 税收“穿透”至每一个合伙人(LP和GP),由合伙人各自就其从基金获得的收益,自行申报缴纳所得税。
- 优点:
- 避免双重征税,仅合伙人层面纳税。
- 设立和运营相对灵活、简单。
- 普通合伙人可以方便地执行“附带权益”(Carried Interest),激励效果显著。
- 缺点:
普通合伙人需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实践中GP通常会设立一个SPV作为基金管理人来隔离风险)。
- 适用场景: 绝大多数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
契约型基金
- 法律形式: 依据基金合同设立,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实体资格,是一种信托关系。
- 税务地位: 同样被视为“税收透明体”,基金层面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收穿透至投资者。
- 优点:
- 设立程序最简单,无需工商登记。
- 投资门槛灵活,运作效率高。
- 缺点:
- 投资者作为“委托人”,法律地位不如公司型或合伙型的“股东/合伙人”明确,权利保障相对较弱。
- 税务实践中可能存在一些不确定性,尤其是在增值税的抵扣环节。
- 适用场景: 证券类私募基金(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较多,股权类基金也有使用,但不如合伙型普遍。
基金层面的主要税种(以主流的合伙型基金为例)
合伙型基金本身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仍需就其特定经营活动缴纳以下税种:
增值税
基金的核心业务是“投资”,而非商品销售或提供服务,因此大部分收入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某些特定环节会产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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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行为及税率:
- 转让被投企业股权: 不征增值税,这是基于财税〔2025〕36号文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股权不属于有价证券,因此转让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 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 不征增值税,转让的是财产份额,而非金融商品,因此不征增值税。
- 利息收入: 基金因借款或持有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贷款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 顾问费/管理费收入: 如果基金直接向第三方提供咨询服务并收取费用,属于“现代服务-鉴证咨询服务”,需缴纳6%的增值税。
- 不动产/资产转让: 如果基金直接投资并转让了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则属于“销售不动产”,需缴纳9%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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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方法:
- 一般纳税人可抵扣进项税额。
- 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 × 征收率)。
印花税
在基金运作的各个环节,如股权转让、财产份额转让、签订合同等,均需缴纳印花税。
- 应税凭证及税率:
- 股权转让协议: 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0.05%) 缴纳。
- 财产份额转让协议: 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0.05%) 缴纳。
- 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0.05%) 缴纳。
- 财产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收入的千分之一(0.1%) 缴纳。
- 营业账簿: 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万分之二点五(0.025%) 缴纳。
投资者(合伙人)层面的税务处理
这是合伙型基金税务的核心,合伙人是纳税义务人,根据其性质(个人或机构)和收入类型,适用不同的税种和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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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投资者(自然人LP)
- 收入类型: 主要包括股息红利、股权转让所得、利息收入等。
- 应税项目及税率:
- 股息、红利所得: 由基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 财产转让所得:
- 转让被投企业股权/股票所得: 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税,税率为20%,应纳税所得额 = 转让收入 - 股权原值 - 合理费用。
- 转让基金财产份额所得: 同样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税,税率20%。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税率为20%。
- “先分后税”原则: 无论基金是否实际分配利润,合伙人都需在每年年末按其应分配的比例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机构投资者(法人LP,如企业、资管计划等)
- 收入类型: 与个人LP类似,包括股息红利、股权转让所得、利息收入等。
- 应税项目及税率:
- 企业所得税: 机构投资者从基金获得的各类收入,并入其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等可享受优惠税率。
- “先分后税”原则: 同样适用,机构投资者需在年末确认其应从基金分得的所得,并计入自身利润总额中纳税。
- 税收抵免: 机构投资者从基金获得的股息红利,如果符合条件(如直接投资、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可享受免税或免税优惠(根据最新的税收政策,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投资收益,一般情况下是免税的),这一点是机构LP相比个人LP的一大税务优势。
基金管理人(GP)的税务处理
基金管理人通常由GP或其关联的资产管理公司担任。
- 收入来源: 主要包括管理费和业绩分成(Carried Interest, “Carry”)。
- 税务处理:
- 管理费: 属于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收入,应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6%)和企业所得税(25%)。
- 业绩分成(Carry): 这是GP的核心收入,税务处理是GP领域的焦点和难点。
- 性质认定: Carry是GP为基金提供管理服务而获得的超额业绩奖励,在税务上通常被认定为“劳务报酬所得”或“经营所得”。
- GP为个人: 如果GP是自然人,其获得的Carry应并入“经营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或20%-40%的比例税率,并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 GP为公司: 如果GP是公司法人,则Carry作为其营业收入,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分配给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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