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有何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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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文件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30日发布,并于2025年1月15日正式施行的重要司法解释,它并非一部全新的法律,而是对《刑法》中关于证券、期货犯罪(主要是第160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61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第180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第182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系统性规定和细化。

下面我将从几个方面为您进行详细的解读。


出台背景与核心目的

背景:

  1. 资本市场深化改革:近年来,中国资本市场(尤其是注册制改革)快速发展,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如“忽悠式”重组、财务造假、市场操纵等行为更加隐蔽和复杂。
  2. 违法犯罪手段升级:犯罪分子利用信息技术、跨境交易、复杂金融产品等手段实施犯罪,传统的司法认定和打击方式面临挑战。
  3. 司法实践需求:各地法院在审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时,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适用标准不一,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亟需全国统一的裁判标准。

核心目的:

  1. 统一裁判标准:明确各类证券期货犯罪的构成要件、认定标准和处罚尺度,减少“同案不同判”,维护司法公正。
  2. 精准打击犯罪:针对新型、隐蔽的犯罪手法,提供更具操作性的认定规则,提高打击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3. 强化投资者保护:通过严惩犯罪,震慑潜在的违法者,净化市场环境,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 服务国家战略:为营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主要内容与亮点解读

这份《指导意见》共22条,内容非常丰富,涵盖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各个方面,以下是几个核心要点的解读:

关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60条)

  • 核心变化:明确了“骗取发行核准”的认定标准,并对“募集资金的用途”进行了规范。
  • 亮点解读
    • “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认定:只要在申请发行文件中存在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重要事实或内容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即可认定为“欺诈”。
    • 资金用途与欺诈目的的关系:如果发行人将募集资金用于高风险投资、与主营业务无关的巨额投资,或者用于偿还债务、弥补亏损等,导致资金无法产生预期效益,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可以作为认定其具有“非法募集资金目的”的重要考量因素,这堵住了过去一些公司“圈钱”后随意挥霍的漏洞。

关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第161条)

  • 核心变化:大幅降低了本罪的入罪门槛,并明确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 亮点解读
    • “严重损害股东或其他人利益”的认定:明确了只要存在“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上市”或者“致使公司、企业发行的证券、债券被终止上市交易”等情形,即可直接推定“造成了严重损害”,无需再进行复杂的损失计算,这极大地降低了公诉机关的举证难度。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责任:明确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犯罪的,应当按照其组织、指使的犯罪行为定罪处罚,这直接将公司的“一把手”和“幕后老板”纳入了刑法规制的范围,解决了“集体决策、无人负责”的问题。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范围:明确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担信息披露职责的其他人员。

关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第180条)

  • 核心变化:明确了“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并细化了“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
  • 亮点解读
    • “内幕信息”的认定:强调内幕信息必须具有“价格敏感性”和“未公开性”,对于一些看似无关的信息,如果结合市场情况、公司基本面等,能够合理推断出可能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也可能被认定为内幕信息。
    •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的界定:除了通过盗窃、骗取、套取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还包括通过非法约定、联络、接触等方式获取的,这意味着,即使没有直接偷窃,但通过与内幕人私下接触、暗示等方式获取信息并进行交易,也可能构成犯罪,这堵住了“打擦边球”的空间。
    • “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明确了通过口头、书面、微信、邮件等方式明示或暗示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属于“泄露内幕信息”。

关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第182条)

  • 核心变化:重点打击了当前市场常见的几种新型操纵行为,如“抢帽子交易”、“蛊惑交易”、“利用信息优势操纵”等。
  • 亮点解读
    • “抢帽子交易”:明确了“荐股者”(如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利用其信息优势或影响力,通过公开推荐、评价等方式,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的,构成操纵市场。
    • “蛊惑交易”:指行为人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诱导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进行交易,从而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并从中牟利,这打击了制造市场恐慌或狂热气氛的行为。
    • “利用信息优势操纵”:指信息优势方利用资金、持股、信息等优势,连续交易,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这针对的是那些拥有非公开信息或巨大资金实力的“庄家”。
    • “连续交易”的认定:明确了连续交易操纵中,持股或持仓比例、交易量等具体量化标准,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指引。

关于单位犯罪与刑事政策

  • 核心变化:强调对单位犯罪的惩处,并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 亮点解读
    • 单位犯罪:明确规定,单位实施证券期货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对于为犯罪单位提供帮助的,也应以共犯论处。
    • “宽严相济”:一方面强调依法从严惩处,特别是对“首犯、主犯、惯犯、累犯”以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依法从严惩处,也鼓励积极退赃、退赔,认罪认罚,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以分化瓦解犯罪分子。

总结与影响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的出台,是中国资本市场法治建设中的一个里程碑事件,它的影响是深远且多方面的:

  1. 对市场参与者的警示:给所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以及广大投资者划定了清晰的法律红线,任何试图挑战法律底线的行为,都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制裁。
  2. 对监管机构的支撑:为证监会的行政执法提供了坚实的司法后盾,证监会查处的案件,如果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后,法院可以依据这份《指导意见》快速、准确地作出判决,提高了执法效率。
  3. 对司法实践的指导:为全国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提供了统一的“标尺”,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法律的统一和权威。
  4. 对市场生态的净化:通过“零容忍”的刑事打击,有效震慑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活动,有助于建立一个更加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环境,保护中小投资者的信心。

这份文件标志着中国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进入了“精准化、常态化、严厉化”的新阶段,是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一环。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有何核心要点?-第1张图片-华宇铭诚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有何核心要点?-第2张图片-华宇铭诚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有何核心要点?-第3张图片-华宇铭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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