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处罚是中国证监会近年来在期货行业监管中具有标志性意义的案件,因为它明确了对“实际控制人”的监管追责。

2025年11月,中国证监会对新湖期货有限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处罚的核心原因是,新湖期货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特别是“新湖量化金选1号”资管计划)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包括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未充分披露风险、以及实际控制人黄伟违规干预公司经营等。
处罚决定机构与依据
- 处罚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
- 处罚依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 处罚决定书文号:〔2025〕69号、〔2025〕70号
主要违法事实
新湖期货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集中在资产管理业务领域,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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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
- 行为描述:在销售“新湖量化金选1号”等资管产品时,新湖期货通过口头承诺、合同约定、发送邮件等方式,向投资者明确或暗示该产品本金安全、收益有保障,甚至承诺了预期年化收益率。
- 违法性质:这是资管业务中最严重的红线之一,根据规定,资产管理业务必须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管理人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承诺保本保收益会误导投资者,使其忽视产品风险,扰乱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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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行为描述:公司未向投资者充分、准确、及时地揭示该资管计划所包含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杠杆风险等,产品的实际运作情况、投资策略、风险状况等信息也未按规定向投资者披露。
- 违法性质:这剥夺了投资者的知情权,使其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策,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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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违规干预公司经营:
- 行为描述:新湖期货的实际控制人黄伟(同时是上市公司新湖中宝的实控人)利用其控制地位,越过公司治理结构和决策程序,直接干预资管产品的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
- 违法性质:这导致新湖期货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形同虚设,公司无法独立、审慎地开展业务,是公司治理失败的典型表现,这也是证监会处罚的重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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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违规行为:
包括资产管理业务运作不规范、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等。
行政处罚结果
处罚对象分为新湖期货(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两部分。

(一) 对新湖期货有限公司的处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 具体金额:没收违法所得约2,398万元,并处以约2,398万元罚款,罚没款合计约4,796万元。
(二)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证监会认定了多名责任人员,并根据其职责和责任大小进行了区分处罚,体现了“罚到人”的监管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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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际控制人 黄伟 的处罚:
- 身份:新湖期货实际控制人、新湖中宝董事长。
- 处罚: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
- 意义:这是本次处罚的最大亮点,证监会明确将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对其干预公司经营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强化了对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在金融子公司业务中的责任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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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赵慧 的处罚:
- 身份: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负全面责任。
- 处罚: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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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时任分管资管业务的副总经理 马峻 的处罚:
- 身份:直接分管资管业务,对业务部门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 处罚: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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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时任资管部负责人 王丹 的处罚:
- 身份:资管业务的直接执行和管理者。
- 处罚: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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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对其他多名直接参与或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分别给予了警告和5万至10万元不等的罚款。
案件的影响与启示
新湖期货的处罚案对整个期货行业乃至资管行业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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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卖者尽责”原则:再次向市场重申,资产管理机构必须勤勉尽责,做好风险揭示,任何形式的“保本保收益”承诺都是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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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实“主体责任”:处罚不仅处罚了直接经办人员,更严厉追究了公司管理层(董事长、总经理)和实际控制人的责任,这警示所有金融机构的实际控制人,必须尊重公司治理,不得滥用控制权干预公司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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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公司治理的重要性:本案暴露了部分金融机构在治理结构上的缺陷,公司必须建立有效的“防火墙”,确保业务决策的独立性和合规性,防止实际控制人“一言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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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市场“三公”原则:通过严厉处罚,监管机构旨在纠正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信息不透明等不公平、不公正的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
新湖期货的处罚是一记重拳,它不仅对该公司及相关人员进行了惩戒,更重要的是向整个金融行业传递了清晰的监管信号:合规是底线,责任要落实,无论职位多高,一旦违法违规,必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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