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文件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AMAC)发布,是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通常采用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在起草和签署基金合伙协议时,必须遵守的核心规范,它旨在统一行业实践,保护投资者权益,规范基金运作。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为您进行全面的解读:
《3号指引》的定位与重要性
- 定位:它是“指引”而非“强制规定”,但具有极强的行业约束力,所有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合伙型私募基金,其合伙协议必须包含《3号指引》中列出的“必备条款”,如果缺少,备案申请将无法通过。
- 重要性:
- 备案的“通行证”:是基金成功备案的先决条件。
- 合规的“底线”:为基金合同设定了法律和监管的最低要求。
- 权责的“说明书”:清晰界定了基金各参与方(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基金管理人等)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避免未来产生纠纷。
- 行业的“普通话”:统一了行业术语和核心结构,提高了市场效率。
适用范围
《3号指引》明确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设立的,由基金管理人担任普通合伙人的私募投资基金。
就是“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这类最主流的、采用有限合伙形式的基金,对于采用公司制、信托制的基金,则分别适用《1号指引》和《2号指引》。
核心内容解读(必备条款详解)
《3号指引》的条款结构非常清晰,基本覆盖了合伙型基金从设立到清算的全生命周期,我们可以将其分为几个模块来理解: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总则与定义
- 立法依据:开宗明义,说明制定指引的法律依据,如《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合伙企业法》等。
- 定义条款:对协议中反复出现的核心术语进行明确界定,
- 基金/合伙企业:指本协议设立的私募基金。
- 普通合伙人:通常是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运营,并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有限合伙人:主要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基金债务承担责任,不参与基金日常管理。
-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投资管理活动的一方,可以是普通合伙人,也可以是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
- 执行事务合伙人:在GP为多家时,负责具体执行合伙事务的一家GP。
- 托管人:负责保管基金财产、办理资金清算、核算、估值等的机构。
出资与份额
- 出资方式:明确是货币出资还是非货币出资(需评估作价)。
- 认缴与实缴:规定LP的认缴金额、出资期限(通常是分期缴付)以及首期实缴的最低要求。
- 出资违约:规定LP未按时足额出资的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限制其表决权、甚至除名等。
- 份额转让:这是LP非常关心的一条,规定了LP转让财产份额的条件和程序,通常包括:
- GP的同意权:GP通常拥有一票否决权,以引入符合要求的合格投资者。
- 其他LP的优先购买权:现有LP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 受让人资格:受让人必须是合格投资者,且不能是GP的关联方(除非GP同意)。
基金份额的登记与估值
- 登记:明确由谁来负责份额登记(通常是管理人或外包服务机构)。
- 估值:规定基金资产估值的频率、方法、原则,股权基金通常按“成本法”或“市场法”进行季度或半年度估值。
合伙目的与经营范围
- 合伙目的:明确基金的投资目标,如“专注于投资于未上市企业的股权,……为投资者实现资本增值”。
- 经营范围:明确基金可以从事的业务,如“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非证券类)”,通常会加上一句“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等限制性条款。
合伙事务的执行
这是协议的核心,定义了GP的权力边界和LP的权利限制。
- 执行事务合伙人:明确GP有权代表基金对外签订合同、处理诉讼等。
- GP的职责:列举GP应尽的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如:
- 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 为LP的最大利益行事。
-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 定期向LP披露基金信息。
- LP的限制:明确LP不参与基金管理,否则可能丧失有限责任保护,常见限制包括:
- 不得对外代表基金。
- 不得参与决定GP或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等事宜。
- 不得查阅基金会计账簿等核心商业秘密。
投资决策与投后管理
- 投资决策机制:
- 投资决策委员会:大多数基金会设立投决会,作为最高投资决策机构,协议会规定投决会的组成(通常包括GP代表、外部专家、LP代表等)、议事规则(如票数要求)。
- 决策权限:明确GP的投资权限范围,例如单笔投资金额上限、占基金净资产比例上限等,超出权限需提交投决会决策。
- 投后管理:规定GP对已投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的责任。
利益冲突与关联交易
这是保护LP利益的关键条款。
- 关联交易:严格规范GP、管理人及其关联方与基金之间的交易。
- 决策程序:关联交易必须经过严格的决策程序,如投决会中关联方需回避,并由无利害关系的多数人通过。
- 公允性:要求关联交易必须价格公允,条件合理,并充分向LP披露。
费用与分成
这是LP最关心的经济条款之一。
- 管理费:明确管理费的费率(如每年1.5%-2%)、计算基数(认缴出资或实缴出资)和支付频率。
- 绩效分成:也称“Carry”,是GP的核心收益来源,协议会明确规定:
- 分成比例:通常为“20%”。
- 分配方式:是“先回本后分成”(Return of Capital, then Catch-up)还是“按项目分配”。
- 回拨机制:要求GP将已提取的绩效分成的一部分存入专门账户,如果后续基金表现不佳,可能需要退还一部分给LP,以激励GP长期负责。
- 其他费用:明确托管费、审计费、法律费等费用的承担方(通常由基金资产承担)。
信息披露
- 定期报告:规定管理人需向LP提供的报告类型和频率,如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净值报告。
- 临时报告:发生重大事项(如基金清算、重大投资、关联交易等)时,需及时向LP披露。
财务会计与税收
- 会计年度:通常为公历年度。
- 审计:规定每年需聘请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 税收:明确基金作为税收“透明体”,其所得税由合伙人分别缴纳,基金层面不缴纳所得税。
模块十一:收益分配
这是另一个核心经济条款,规定了投资收益如何分配给LP和GP。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 分配顺序:这是最关键的设计,常见模式有:
- Return of Capital (资本返还):首先将LP的实缴出资本金全部分配给所有LP(按实缴比例)。
- Preferred Return (优先回报):在返还本金后,向LP分配一个约定的年化回报率(如8%)。
- Catch-up (追赶):在LP获得优先回报后,GP获得20%的绩效分成,直到GP的分成比例达到其应得的总收益的20%。
- Carry (剩余分成):LP和GP按80%/20%的比例分配剩余的投资收益。
- 分配频率:通常按项目退出或基金清算时进行分配。
模块十二:退伙、解散与清算
- 退伙:规定LP和GP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退伙(如到期、违约、破产等)。
- 除名:规定LP严重违约时,GP有权将其除名。
- 解散与清算:规定基金在何种情况下解散(如到期、目标实现等),以及清算的程序、顺序和剩余财产的
标签: 私募3号合同指引核心要点解读 私募基金合同指引3号主要条款解析 私募3号合同指引合规要点梳理
版权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